7月6日,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2018年11月3日至12月3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了“回头看”,针对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安排了专项督察,并于2019年5月9日将督察发现的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逐一整改到位、确保见到实效。省纪委监委迅速行动,组织抽调精干力量开展调查,查清问题事实,严肃追责问责。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77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1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2人,国企人员4人;党纪政务处分17人,诫勉45人,其他处理15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绵阳市、德阳市磷化工企业和磷石膏堆场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不力的问题。绵阳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州区磷石膏堆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敷衍应对,导致磷石膏消减缓慢、磷石膏堆存不规范、“三防措施”不到位、磷石膏综合处置效率低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绵阳市安州区委书记廖雪梅通报批评,给予时任绵阳市安州区委副书记、区长李昊天谈话诫勉,给予绵阳市安州区委常委、副区长任晓军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绵阳市4名处级干部、4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和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等处理;责成绵阳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安州区委、区政府及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安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向区委、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德阳市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对下级部门业务指导不力,绵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保整改重点项目统筹推进意识不强,日常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查处个别磷化工企业大规模偷排废水、电石渣堆场无“三防措施”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绵竹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黄勇通报批评,给予绵竹市副市长石磊谈话诫勉,给予绵竹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敏书面诫勉,给予绵竹市1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通报批评处理;责成绵竹市委、市政府向德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向德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泸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力,大量污水直排长江的问题。泸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推进不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力、环境监管不到位,造成部分片区生活污水和企业生产废水直排、溢流长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泸州市副市长郭庆书面诫勉,给予时任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杜磊书面诫勉,给予时任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云春书面诫勉,给予泸州市龙马潭区副区长彭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何睦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泸州市7名处级干部、6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和书面诫勉、谈话诫勉、通报批评等处理;责成泸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泸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酒业发展促进局,江阳区委、区政府,龙马潭区委、区政府,四川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成都高新区督察整改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整改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存在表面治污、敷衍整改等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成都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杨东谈话诫勉,给予成都高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卫东谈话诫勉,给予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普德书面诫勉;给予时任成都高新区三岔镇党委书记李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2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2名国企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谈话诫勉、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责成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成都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成都空港集团和三岔镇党委、政府向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四、凉山州西昌市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贮存问题整改敷衍应对的问题。凉山州、西昌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件重视不够,解决群众诉求不力,整改工作相互推诿、工作拖拉、推进缓慢,造成信访反映的非法回收点长期未取缔,危险废物被非法收集贮存且未得到有效处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薛文贵通报批评,给予时任西昌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凉山州2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及以下干部政务处分和书面诫勉或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凉山州生态环境局、西昌市政府向凉山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西昌市生态环境局向西昌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攀枝花市督察整改工作放松要求、进展严重滞后的问题。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甚至放松要求,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导致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缓慢,整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攀枝花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波谈话诫勉,给予攀枝花市副市长李文飞书面诫勉,副市长敬登峰和副市长邓斌谈话诫勉,给予攀枝花市5名处级干部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攀枝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内江市水污染防治问题突出的问题。内江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安排部署不力,督察整改落实不力,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整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水污染防治问题突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内江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先伟谈话诫勉,给予时任内江市副市长、威远县委书记曾云忠谈话诫勉,给予内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何欣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江市9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2名国企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内江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内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内江市市中区委、区政府,内江市东兴区委、区政府,威远县委、县政府,内江市水务公司,内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上述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还存在对新发展理念认识不到位、整改责任落实不力、作风不严不实等问题。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凝心聚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战役”,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决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和“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用实际行动谱写美丽中国四川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