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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省中院均设环境资源审判庭

省高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我省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该《意见》共有四个部分共十三条,其中明确了我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成立的时间表,要求对省委决定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上游)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重点地区的中级法院,要在2016年底之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原则上要在2017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

明确时间表重点地区今年底前设环资庭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坚持树立环境正义、保护优先、严格执法、维护权益、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按照省委确定的我省各类功能区的不同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司法保护,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意见》第二部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明确了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要充分满足当地保障绿色发展和环境资源审判的需求,结合司法改革工作,根据时间表有序推进。对省委决定提出的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上游)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级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重点地区的中级法院,要在2016年底之前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原则上要在2017年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中级法院要对辖区内基层法院机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根据需要设立审判机构。

“三合一”审理依法审理公益诉讼及行政案

《意见》对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及受案范围,环境资源庭审判力量配备要求,环保、旅游案件的集中管辖等与审判有关的制度作了规定。要求工作机制的设立要适应将来省级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等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省高院要求,要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落实省委提出的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行为。同时,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恢复行为,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维护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依法受理并稳步推进环境损害公益诉讼。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积极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促进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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