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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门将对环保失信单位及个人开展联合惩戒

8月19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由包括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环保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在内的31个部门共同签署。各部门将对环保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采取多项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一: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

包括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等。

惩戒措施二:停止享受的优惠政策,或不予批准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

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惩戒措施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此外,还将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等。

环保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环保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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